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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2/03/29 12:56:54 被阅览数:

一、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二、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部门认可。

三、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四、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的情况。

五、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要依法追究责任。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未经登记申请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7、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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