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二、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部门认可。
三、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四、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的情况。
五、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要依法追究责任。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未经登记申请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7、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