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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12/03/29 12:19:19 被阅览数: 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临床医生均为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并进行传染病报告和做好疫情记录;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
2
小时内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在
6
小时内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
2
小时内进行报告;对不按传染病规定报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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