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临床医疗工作的科学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此工作制度。
1. 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出具诊断书。
2. 不允许开虚假诊断书,否则一切后果由出具诊断书的医生承担。
3. 医生出具诊断书的权限为3~7天,超过7天或其他情况如休学、降级等情况应由院长签字批准。
4. 医生出具诊断书,应复写,存根联留存备查,诊断书联交患者;诊断书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加盖医生名章。
5.诊断书在预防保健科加盖校医院医疗专用章后生效,如遇预防保健科无人后补盖章或到院长室盖章,缝休息日只能补盖章。
6. 诊断书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医生在预防保健科请领的同时登记:⑴请领与交回时间。⑵诊断书发放顺序册号。⑶诊断书起止编号。⑷请领人签字等项内容。
7.诊断书请领及使用的医生即为该本诊断书的责任人,注意妥善保管,不可缺页或丢失。
8. 预防保健科负责诊断书的发放、收回、登记与保管,收回的诊断书长期保管,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