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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带注射药品临床使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 12/03/29 12:29:16 被阅览数: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的医疗条件,对患者自带注射药品临床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限制外带的注射药品。

二、 先锋类、青霉素类抗生素一律不允许注射,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能注射。

三、 外带的注射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注射。

1. 在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有门诊医疗手册,在门诊医疗手册中有该药物使用情况,如药物使用剂量、用法等记载,有门诊医药费收据。。

2. 有经治医生开具的注射票,必要时加盖医疗专用章。

3. 药品包装、性状、颜色、外观等无异常。

4. 药品在有效期内,符合药品保存条件。

5. 符合上述要求,医生开具注射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注射。

四、 外带生物制品、疫苗(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一切疫苗)一律不允许注射。(告知患者到“净月经济开发区永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地址:福祉大路1423号,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面,月潭医院内。电话:043184548911。)

五、 对于上述规定临床医生、护士必须认真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医生、护士负责。

六、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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