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依据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院字【2009】111号文件精神,对新校区各类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校所属单位、托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房屋内外墙上随意张贴各类广告、信息及拉挂横幅。
三、禁止在办公室内墙壁上乱钉、乱写、乱挂,保持室内墙面完整。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
五、严禁擅自安装防护栏、防盗门、空调、饮水设备及大功率电器设施。
六、未经批准,严禁在厅、廊墙壁上设置宣传栏、展板等。
七、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楼内、乱拉电源。
八、学校所属单位、托管单位在扩建、改建及装修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时,需到学校房管部门备案,提交施工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维修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原有功能和初始状态,不得擅自加(安)装、更换不符合初始状态的各类部件,提高完好程度,尽量保证维修部位维修后与毗邻部位(颜色)相一致。
十、托管单位在合同规定承担的建筑物及建筑物内设施、一般办公、教室(实验室)、食堂家具、室外设施、道路、场地等的日常的管理维修中需做到:
1、日常维修以保养为主,每周对合同书中所涉及的部位不少于二次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做好巡视、维修日记备查。
2、对确需维修的房屋,在接到学校相关部门下达的维修或使用单位报修后,相关人员要及时察看现场。合同内规定的单项维修费用不超过200元的项目,须在8小时内自行完成维修,维修完毕后,做好维修记录。对单项维修费用超出200元的维修项目,及时上报学校监管部门,同时,确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确定维修时间,经批准后,应在3日内完成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决算内的维修费用。
3、维修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对单项维修费用超出200元的维修材料,须经学校监管部门查验后,方可使用。
4、严禁为降低维修成本,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杜绝同一部位多次维修情况发生。
5、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维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得任意提高标准,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对维修部位周边造成损害,确保维修质量。
6、加强维修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安全事故,不得堵塞交通,对维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
十一、如发生违反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院字【2009】111号文件精神的现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