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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12/03/29 12:00:37 被阅览数:

一、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条件范围:

1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2000年10月1以后死亡的全民事业编职工。

2、因职务、职称变动(以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应证明为准)的职工,

3、新调入我校工作,并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

4、调出人员取消其本人在我校住房补贴资格。

二、填报

1、凡符合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必须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职称证、离退休证等复印件。

2、新调入我校的职工,必须有调出单位出具的住房等相关证明。

3、每年6月份前调整上报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罚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各类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住房补贴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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