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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12/03/29 12:09:42 被阅览数:
医师处方权由院长批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毒、麻、二类精神类药物处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药量规定:静点药2天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处方当日有效,过期作废;处方用中文以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盖章。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注明“急诊”字样;药品名称,使用剂量,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盖章方可配发;处方药品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u)标识;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处方应按普通药物、二类精神药物每月分装成册,加统计封面,按月上交,进行消耗登计并保存。年末,经院长审批后转入药库保存。一般处方保存期一年,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期五年,到期报请院长批准后销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开处方,须先挂号,并有医疗手册记载,否则药房不予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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