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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12/03/29 12:12:03 被阅览数: 次
根据《全国医院条例》的规定,“医院对药品材料,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房建立药品消耗帐,凭处方消药;处方应按普通药、二类精神药物分册装订,并加统计封面,月集中保存。年末,经院长批准后转入药库保存。一般处方保存期一年,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期五年,到期报请院长批准后销毁;药房每月盘点
1
次。盘点表药房留存
1
份,医院存档
1
份;药品采购计划,应根据不同季节发病率、采购资料、储备量等,由药剂科会同临床科室共同拟定,经院长审批,报学校批准后,到学校指定地点采购;处方划价力求准确,准确率≥
95
%,处方划价平均误差每张
< 0.1
元;药品应妥善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药品应有两号一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册商标)。药品合格率
100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投药准确率
100
%;不合格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非本科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药房;过期药品不允许投出,破损、变质、失效药品及时提请院长批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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