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二、非特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备案,掌握使用情况。
四、地下场所禁止经营和存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
五、公共场所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六、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七、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