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补贴计算公式:{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2、补贴系数为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0.85)补贴;其他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0.75)补贴。
3、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正厅级:150㎡,副厅级、正教授级:140㎡,处级、副教授级:110㎡,科级、中级职称及一般人员:80㎡.
二、发放人员
1、全民事业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
2、人才市场招聘的人员。
3、在学校顶岗的集体(含集体退休人员)、产业编制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发放和收缴原则
1、职工的职务、职称由人事处确认,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房屋修缮管理科核算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2、居住学校职工住宅,并由学校负责供暖的职工,在每年11月份一次性结算。采暖费直接在采暖补贴中按照其住房建筑面积核算后扣除。采暖费补贴不足时,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如采暖费补贴剩余,在本人工资中发放。
3、凡职务、职称、新调入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数额,并从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4、在学校没有住房的各类编制职工,采暖费补贴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5、夫妻双方同为学校职工,以男职工为主,采暖费在男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和工资中扣除,女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6、校外人员居住学校住宅的住户,应在每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交纳采暖费,未交采暖费的住户,停止向其供热。
7、本年度不供暖的住户应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的20%后,停止供暖。
8、室温不达标的住户,涉及退返采暖费,按长春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