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托管企业)的监管工作,规范后勤服务行为,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后勤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委托管理的后勤服务类项目,包括:餐饮服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运维服务、商贸服务等。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对托管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下设监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监管事项。校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对学校后勤服务的评价和提议工作。托管企业应定期向学校报告服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后勤服务质优、安全。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安全与质量并重原则。将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使后勤服务工作满足学校发展要求及师生需求。
第五条 多元协同监管原则。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宏观指导,通过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责任,鼓励师生员工参与评价和监督,要求服务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质量控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后勤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合同约束与绩效评价原则。将合同作为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价格、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监管要件。同时开展后勤服务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费用结算及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民主参与与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师生对后勤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师生代表对后勤服务进行评价,向师生通报监管结果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监管内容以合同为核心,旨在确保托管企业按照合同标的提供服务,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校园的正常运行和师生权益。
第九条 标准化内容。托管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资质、培训、着装、服务态度等。
(二)服务设施: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清洁、安全等。
(三)服务标准:进退场交接查验、操作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节能绩效等。
(四)服务效果: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的落实情况,服务结果的达标情况,师生满意度,社会效应等。
(五)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安全、设备安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餐饮管理与服务。食品卫生安全、价格管控、就餐环境、制度建设与执行、服务态度与质量及餐饮设备维护等。
第十一条 校园商贸经营与生活服务。服务网点的布局规划、运营情况、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及公共浴池与饮用水管理等。
第十二条 校园环境保洁服务。校园环卫保洁、扫雪除冰、垃圾清运处理,校园照明、监控、楼梯围栏等设备清洁、下水井、雨水井的清淤与疏通等。
第十三条 公共楼宇管理与服务。值班值守、来访接待登记及安全巡查,公共区域保洁、垃圾清运,水电门窗和开关管理,无人值守电梯管理,每年至少两次的楼宇玻璃幕墙及外窗玻璃清洁,以及课桌椅调串搬运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值班值守、来访接待登记及安全巡查,公共区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协助学校开展住宿学生纪律检查、卫生检查和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运行维修与养护服务。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各楼宇公共区域设施、校园室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零修,教学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生活服务类设施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除上述项目外,托管企业还应根据学校委托完成以下服务:
(一)地下管线的维护、修理与疏通。
(二)设施、设备按规定开展的定期检修、大修、年检及更新改造工作。
(三)教学、实验设施的维修。如:水、电、暖及土木砌筑物、实验用房间隔断、排风等。
(四)专用音响灯光等维修和管理。
(五)其他应急抢修类项目。
第十七条 校园绿化养护服务。包括按季节需要对校园内植被进行养护、病虫害防治、草花种植等。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自身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和学校要求。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外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熟知监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行业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准确掌握监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现场监控管理。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管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在接到监管情况反馈后,应进一步核实,查明原因后以《吉林建筑大学后勤服务监督管理通知单》(附件1)的方式书面告知托管企业。
第二十三条 监管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监管的名义吃拿卡要或为个人、亲戚、朋友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监管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不得干涉托管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为托管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设置障碍。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若托管企业在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出色地完成了服务工作的基础上为学校解决了实际困难或赢得了重大荣誉等,学校可以结合当次或某一阶段的工作效果给予托管企业奖励。
(一)托管企业所承担的服务项目参加上级的评比、检查,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
(二)由于托管企业的努力使学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获得师生的好评,受到社会广泛认可。
(三)代表学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取得极好的社会反响。
(四)在托管工作范围之外,受学校临时委托,为学校解决了工作的重大难题,对学校的整体性工作推进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等。
第二十六条 托管企业如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学校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并要求托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一)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约行为,学校将首先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托管企业限期整改。
(二)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或经口头警告后仍未整改的,学校将发出书面警告,并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学校将根据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处以相应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款项中扣除。
(四)暂停服务:发生严重违约或屡次违约行为,学校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
(五)终止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违约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托管企业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约、违规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托管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托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